又看到沒有法律知識而寫出的無知報導,因而誤導民眾與相關團體...

強摟腰10秒 性騷男竟無罪
一審判拘 二審翻案 司改會批離譜    2010年06月16日蘋果日報

【綜合報導】新竹某科技公司業務部副理張國華,被控趁同事聚會時,對一名女部屬伸鹹豬手,摟腰十秒並兩度搭肩,女部屬屢次閃躲不成,只得離席,提出性騷擾告訴,一審判張男拘役四十天;但高等法院認定現在女性穿著常露肩、露腰,單純搭肩、摟腰,並不構成《性騷擾防治法》須碰觸臀部、胸部或「其他身體隱私處」的構成要件,昨改判張男無罪定讞。

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得知判決結果,驚訝說:「怎麼會這樣?根本脫離被害人感受!」她說,腰部是敏感部位,一般人不會接受非親密對象的碰觸,司法人員該了解不同性別對隱私的落差,「像男性尿急,路邊就可解決,女性可以嗎?」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抨擊:「我喜歡穿迷你裙、小可愛,是我的自由,不代表默許讓人摸我大腿侵犯我啊!把穿著拿來當理由,實在很離譜。」

七成三民眾認為算性騷

《蘋果》昨語音民調顯示,高達七成三受訪民眾認為「搭肩摟腰算性騷擾」,僅一成二認為不算。女大生鄭曼辰說:「摟腰是親密朋友間才有的行為,上司對下屬這樣的舉動當然構成性騷擾。」

三十六歲已婚男子張國華,被控在二 ○○七年常以MSN等,向二十多歲女部屬示好遭拒,隔年二月,張男利用高層主管約同事到新竹市大同路「踊子」PUB續攤,一行人坐在包廂沙發的機會,刻意坐到女部屬右邊,伺機伸左手勾搭女部屬右肩,女部屬察覺有異,側斜右肩閃避,張男竟將左手繞過女部屬後頸,勾搭左肩。

法官指腰部不算隱私處

女部屬控訴,她當時感覺被冒犯,身體趕緊向前挪移、前傾,企圖閃躲,不料張男的左手順勢往下摟住她的腰,時間長達十秒,她不知該怎麼辦,後來起身離席,事後向高層主管投訴並提告,張男才透過電子郵件向她道歉。新竹地院認定,案發時女部屬曾多次閃避張男的肢體動作,且張男違反女部屬意願摟腰,致被害人感受遭冒犯,加上張男事後寫道歉信等,依《性騷法》判張男拘役四十天,得易科罰金。

但高院由審判長王聰明、受命法官陳世宗、陪席法官黃雅芬組成的合議庭認為,張男道歉信僅空泛表示:「請原諒我一切言語與肢體對你不禮貌之行為」,並未承認「搭肩、摟腰」。合議庭還在判決書指出,《性騷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」,才構成性騷,原因是女性胸部突出、臀部渾圓,用以吸引異性,和男性不同,至於肩膀、腰部則和男性沒有太大差異,且「女生夏天衣著常露肩、露腰,難與臀部、胸部的隱私性等量齊觀」,故認即使張男真有搭肩、摟腰,也不構成刑事犯罪,頂多觸犯可處一萬元以上、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。

《蘋果》昨聯絡不上被害人和被告張國華,但張母說:「高院法官終於還我兒子一個清白,兒子因此案受委曲兩年,夫妻差點鬧離婚。」張母表示,兒子一審判拘役四十天,雖繳罰金就沒事,但兒子堅持沒做過這些事,家人也都力挺他上訴證明清白,「如今判無罪,全家終於可以安穩睡覺,晚上我要好好煮豬腳麵線給兒子過過運,掃去兩年來的委曲。」張家親友表示,一審判張男有罪後,對方竟求償一百二十三萬元。

判決迥異令人無所適從

事實上,北市四年前也曾發生摟腰性騷案例,男子陳昆民在公車上對女學生強行摟腰,被依《性騷法》判六月定讞。張國華案近似前案卻判無罪,令民眾無所適從。對此,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說:「各婦團已在討論建議修法,傾向性騷擾罪不再列舉『臀部、胸部』,改以『侵擾身體』等文字,讓法界能從實務中取得較符合現況的裁判標準。」


按照「性騷擾防治法」,有很多行為都構成「性騷擾」

第 2 條

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  1.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  2.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

但是按照性騷擾行為的程度不同,就有不同處理方式。

首先,只要是性騷擾,就可由行政主管機關處以罰鍰

第 20 條

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
被騷擾者也有權向施加性騷擾者要求損害賠償

第 9 條

  1.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 2. 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
如果性騷擾情節嚴重的,則處罰提高為由法院判處的「刑罰」 (注意,只要是用到處罰,就要符合法律條文裏面規定的要件,「罪刑法定」)

第 25 條

  1. 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2. 前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
如果情節更嚴重,就還有刑法的「妨害性自主」章節內處罰更重的各條文

簡單來說,就是:

性騷擾→ 罰鍰 (行政罰,由行政機關處分)
嚴重性騷擾→ 徒刑、拘役、罰金 (刑罰,由法院判處)
性侵害 (強制猥褻、強制性交)→ 徒刑 (刑罰,由法院判處)



二審法官判「無罪」,是因為認為他的行為不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規定 (法律術語叫「不該當」),實際上還是第 2 條裏的性騷擾行為,只是改依第 20 條以屬行政罰的罰鍰方式處罰。從報導中就有提到「不構成刑事犯罪,頂多觸犯可處一萬元以上、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」,以及被騷擾人已跟張某求償就可清楚看出,結果整篇的撰寫都朝向「不是性騷擾」,完全是沒有法律知識才會搞出這種報導。

一審、二審會判決不同,就在於「腰部是不是『身體隱私處』」。個人認同此見解,如果腰部算是「隱私觸」,則穿著比基尼泳衣、小可愛、甚至內衣秀等公然露出肚子與腰部的人是否都犯了「公然猥褻罪」?

這個判決的重點完全不是「幾秒鐘」的問題,蘋果下此標題根本是蓄意想誤導、意圖引人聯想起以前「摸胸十秒」的報導,但那篇根本也是沒法律知識的爛報導,蘋果也做了類似這次的標題與錯誤的報導方向。(該案件為被告摸被害人胸部,但因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施行,而法官認定偷摸不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的「強制」要件,因而判處無罪。結果全台灣的媒體都把重點搞成「只有十秒所以無罪」,完全無視「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該當犯罪的『罪行法定原則』」)

報導中的民眾與團體也非常莫名其妙,難道認為開黃腔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十萬元下罰金,什麼都用刑罰才算是「性騷擾」」? 宣判無罪只是表示行為未到成科以刑責的程度,其他仍有行政不法、民事不法的責任,可處以行政罰、要求損害賠償,並不代表張某完全無責任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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