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前常見到警察抄漫畫出租店的報導。先不論對工讀生用手銬等比例原則問題,來看看其發生原因為何...

首先,有部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(主管單位:內政部兒童局)

這部法規定圖書必須要分級,所以就由新聞局訂定了分級辦法 (當初這辦法制訂出來時,還有一堆民間團體跟鄉民猛劈猛打,認為不該分級.. 根本完全打錯靶!法律規定要分級,所以新聞局也只是依法行政而已)

依據此分級辦法,把出版品分成:


所以出版社若出了內容符合分級辦法第五條敘述的出版品,就要在封面標示「限制級」、書店或商店要把書封起來、或是做隔離不讓未成年人可直接觀看


這樣就天下太平了嗎?

不,因為還有第二個法條在,而這個法條正是一切問題的來源

刑法§235
  1. 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  2. 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  3. 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

就算你做好分級了,只是不會被內政部兒童局開罰而已。刑法的主管單位警察看到你櫃子或專區裏面有「限制級」的書,一樣可以抓你,因為他們可以認定那就是「猥褻圖書」。也就是說,因為同樣的東西有不同的法條做不同的規定、給不同的機關負責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刑法§235
認定規定認定做法
逾越限制級→ 不得出版猥褻物→ 抓 (大部分都會起訴、判有罪)
限制級→ 分隔即可猥褻物→ 抓 (後續大多可能不起訴、判無罪)
普遍級

你的限制級等於我的猥褻認定、你的分級對我無用

今天警察欠業績,就到書店去抓你已經隔離的限制級書。至於後續檢察官會不會起訴、真的起訴了會不會成罪? 那是後續你自己的事!只要有移送,警察就有業績了,才不管你商家書店跑警局檢察署麻不麻煩。這就是之前很多租書店發生的事情,導致很多書店乾脆不擺限制級的書了

(大法官對此條文做出了 Nr.617Nr.407 兩號解釋,結果還是不敢直接說該修法)

只要刑法§235 不修、警察的業績計算方法不改,以後一樣會有相同事件發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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